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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瑞分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代 理 人 廖克修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敘明聲請人名下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2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3 受扶養對象吳若菲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3年度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4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若菲自聲請日前2年(113年7月3日)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托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聲請人若有租賃房屋居住,請提出聲請日前2年迄今之租賃契約書 6 請敘明全體受扶養對象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