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黎萬國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黎萬國自民國115年8年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多年前借貸用於生活開銷,當時配偶未工作,聲請人無力清償,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115年1月20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07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每月薪資為2萬多元(更生卷第34頁),經本院
函詢其雇主即金順天有限公司其目前所領之薪資,經函復自115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為2萬9500元(更生卷第29頁),爰估算其每月收入為2萬95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聲請人每月所得2萬95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尚餘1萬0882元。縱便將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先行剔除,聲請人債務仍達630萬3565元,倘每月將上開所餘均用於償還債務,仍須償還約744期即約48年餘之時間,已逾6年之時間,自難認其得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㈣再聲請人名下雖有汽車1輛,惟其係於90年出廠,有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調解卷第41頁),已逾使用年限甚久,幾無價值。是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聲請人之償還能力與債務有極大落差,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四、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出後,應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 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5002元 41元 調解卷第81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萬7073元 調解卷第86頁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萬8609元 調解卷第86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萬4225元 18萬6264元 調解卷第85頁 5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萬4990元 調解卷第59頁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萬0726元 調解卷第29頁(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數額)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萬6219元 調解卷第71頁 8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萬6746元 88萬4396元 調解卷第89至91頁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萬3413元 調解卷第27至29頁(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數額) 小計 536萬7003元 107萬0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