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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秉豐(原名陳嘉豪)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債 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林政杰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2年11月19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除兆豐銀行外)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4 聲請人投資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6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7 114年10月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加班費、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8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