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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敬詠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應將補正資料按附件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並其陳明須扶養之人(女兒),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勞保老年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2.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另應說明是否有投保私人保險?如是,並請提出現仍持續繳款之有效保單契約影本。

3.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6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及債務人,合計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4610元)。

4.聲請人應提出其主張須扶養者(女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聲請人應提出其申設之所有金融存款帳戶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自聲請前2年迄今)。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