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佳玉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766,576元。然其每月收入僅29,500元,尚須扶養其未成年子女2人,實已無力清償前開債務。又伊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程序事項⒈由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異動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所示(本院卷第59至65、201、343至38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係受雇於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哈佛牙醫診所,且查無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堪認聲請人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⒉又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未能與其達成協議,有中國信託銀行115年4月20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頁),堪認本件已符合更生聲請之前置要件。
⒊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所積欠各債權人之債務數額
,經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1所示,聲請人亦同意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準(本院卷第397頁),是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851,543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頁),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收入及資產狀況:
⒈聲請人之收入:
依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異動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所示(本院卷第59至65、201、343至38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日前2年之工作收入如附表2所示。則據此計算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31,445元,是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應以前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計算之。
⒉其他資產:
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但有112年5月出廠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A車),其價值約為11,000元,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1頁),並有A車行照影本及估價單(本院卷第141至142頁)可佐。又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保單價值則如附表3、4所示,是聲請人所有資產總計價值為39,156元 (計算式:A車11,000元+存款1,222元+保單26,934元=39,156元)。
㈢聲請人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
⒉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618元(本院卷第399頁),與前
開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相符,自屬可採。又聲請人另主張與前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張○瑤、張○傑(分別為105年4月、0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見本院卷第215、221頁戶役政資料),每月支出1人各7,500元(本院卷第399頁),與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家調字461號調解筆錄所載,聲請人應自114年5月起至張○瑤、張○傑成年時止,負擔渠等扶養費每人每月7,500元相符,且僅略低於前述基準,亦可憑採。是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33,618元(計算式:18,618元+7,500元×2人=33,618元)。
㈣據此,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1,44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3,61
8元後,每月已無剩餘可支配之所得(計算式:31,445元-33,618元=-2,173元),而聲請人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本息總額共計851,543元,縱計入其所有資產亦不足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程序之情事,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附表1:債權明細表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費用 債務總額 計息期間 本院卷頁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510,427元 128,450元 0 11,992元 650,869元 113年10月28日至115年7月13日 267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91,501元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91,501元 未陳報 56 未陳報,依聯徵報告全額均暫列為本金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分期買賣價金 12,247元 2,174元 0 615元 15,036元 114年5月25日至115年7月3日 285、293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20,992元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0,992元 未陳報 263 5 創鉅有限合夥 分期買賣價金 78,840元 6,912元 0 0 85,752元 114年12月16日至115年7月3日 295、301 合 計 714,007元 137,536元 0 12,607元 864,150元 本息總和為851,543元 備註:聲請人原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經聲請人更正該債權之債權人為創鉅有限合夥。(本院卷第401頁)附表2:薪資明細表編號 領薪年月 薪資 本院卷頁 備註 1 113年8月 32,000元 345 2 113年9月 32,000元 347 3 113年10月 32,000元 349 4 113年11月 32,000元 無 未提供薪資明細表,以約定薪資32,000元計算 5 113年12月 32,000元 351 6 113年8至12月 35,303元 61 113年兼職收入共84,727元,含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4,815元、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17元、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8,895元,無薪資明細,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數額計算,113年8月至12月兼職收入為35,303元(計算式:84,727元×5/12個月=35,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7 114年1月 32,000元 無 未提供薪資明細表,以約定薪資32,000元計算 8 114年2月 42,066元 353 9 114年4月 30,444元 355 114年4月起任職於哈佛牙醫診所 10 114年5月 19,950元 357 11 114年6月 18,415元 359 12 114年7月 19,950元 361 13 114年8月 19,950元 363 14 114年9月 19,950元 365 15 114年10月 19,950元 367 16 114年11月 19,950元 369 17 114年12月 19,950元 371 18 114年1、2月、4至12月 125,696元 63 114年兼職收入共137,123元,含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441元、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36,682元,無薪資明細,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數額計算,114年1、2月、4至12月兼職收入為125,696元(計算式:137,123元×11/12個月=125,696元) 19 115年1月 19,950元 373 20 115年2月 19,950元 375 21 115年3月 19,950元 377 22 115年4月 19,950元 379 23 115年5月 19,950元 381 24 115年6月 19,950元 383 25 115年7月 19,950元 385 合 計 723,224元 共23個月,平均每月薪資31,445元附表3: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編號 銀行 帳號 日期 餘額 本院卷頁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115年6月21日 26元 85-97、311-313 2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115年4月27日 0元 99-109、307-309 3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526元 111-127、317-333 4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1日 571元 129-139、335-337 5 0000000000000 113年6月13日 99元 339-341 合 計 1,222元附表4:保險列表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單價值準備金 卷頁 1 富邦人壽 0000000000-00 10,490元 73、391 2 0000000000-00 16,444元 73、391 合 計 26,93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