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茗茗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張明慈
中日當鋪法定代理人 羗俊頤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112年11月27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4 聲請人如有投資事業,其統一編號及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6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7 112年11月至114年6月、114年11月至115年1月各項薪資及其他收入明細 8 受扶養對象之全國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9 聲請人於聲請日前5年內如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10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1 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64號裁定認可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否已履行完畢? 12 聲請人曾依本院11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5號調解成立,請就該事件提出下列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⒈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或筆錄(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辦理機構申請補發)。 ⒉履行期間、每月應清償之金額。 ⒊歷次實際清償之日期、金額。 ⒋毀諾時間,及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收入若干?支出若干? ⒌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