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靜妍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774,690元。然其每月收入僅38,100元,尚須扶養其未成年子女2人,實已無力清償前開債務。又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程序事項⒈由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被保險人投保異動查詢、民國115年7月29日向前髮廊民事陳報狀、115年7月30日瑞奇髮廊民事陳報狀所示(本院卷第205至209頁、61、103至111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係受雇於瑞奇髮廊、向前髮廊,且查無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堪認聲請人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⒉又聲請人於115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115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閱115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6號卷查核無誤,堪認本件已符合更生聲請之前置要件。
⒊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所積欠各債權人之債務數額
,經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1所示,聲請人亦同意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準(本院卷237頁),是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732,952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5頁),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收入及資產狀況:
⒈聲請人之收入:
由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被保險人投保異動查詢、第三人向前髮廊115年7月29日民事陳報狀、瑞奇髮廊115年7月30日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205至209頁、
61、103至111頁),聲請人於聲請日前2年之薪資收入如附表2所示,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平均為30,527元。另聲請人115年1月至4月領有租屋補助每月5,600元,並已接續申請新年度之租屋補助(本院卷第101頁、239頁),則據此計算聲請人目前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36,127元(計算式:30,527元+5,600元=36,127元),是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應以前開每月收入平均數計算之。
⒉其他資產:
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但有105年12月出廠車號000-0000號機車1輛(下稱A車),其價值約為27,300元(以聲請人所提二手市價資料平均計算),此業經聲請人提出A車行照影本及二手市價資料(本院卷第195至201頁)。又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如附表3所示,保單則如附表4所示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聲請人所有資產總計價值為64,377元(計算式:A車27,300元+存款37,077元=64,377元)。
㈢聲請人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
⒉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618元(本院卷第239頁),與前開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相符,自屬可採。
⒊又聲請人主張其所扶養未成年子女陳○樺、陳○謙(分別為113
年、115年生,真實年籍見調解卷第29頁、本院卷第89頁戶籍資料)之每月生活費用為18,618元(本院卷第239頁)亦與前開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相符,亦屬可採。惟陳○樺每月領有育兒津貼5,000元、陳○謙每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並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父親共同扶養,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比例為2分之1,故聲請人每月支出陳○樺、陳○謙之扶養費用分別為6,809元(計算式:(18,618元-5,000元)×1/2=6,809元)、6,309元(計算式:(18,618元-6,000元)×1/2=6,309元)。
⒋故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支出應為31,736元(計算式:18,618+6,809元+6,309元=31,736元)。
㈣據此,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6,12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1,73
6元後,每月剩餘可支配之所得為4,391元,而聲請人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本息總額共計732,952元,倘將前開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剩餘所得全部用以清償債務,約需13.9年始能將剩餘債務清償完畢,顯逾越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認可更生方案之通常清償期間,縱將其資產64,377元亦全數用以清償,清償期間減縮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程序之情事,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1:債權明細表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費用 債務總額 計息期間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9,627元 988元 1,200元 500元 12,315元 未陳報 調解卷第89頁 2 信用貸款 405,263元 42,114元 739元 4,060元 452,176元 未陳報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 212,250元 62,710元 無 2,995元 277,955元 113年7月22日至115年5月27日 調解卷第77、85頁,第三人連帶債務、擔保品為9FU-261號車輛 合 計 627,140元 105,812元 1,939元 7,555元 742,446元 本息總和為732,952元附表2:薪資明細表編號 領薪年月 薪資 備註 1 113年4月 37,677元 2 113年5月 26,921元 3 113年6月 39,106元 4 113年7月 40,230元 5 113年8月 33,814元 6 113年9月 26,385元 7 113年10月至114年3月 131,856元 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每月21,976元,21,976元×6個月=131,856元 8 114年4月 22,840元 9 114年5月 31,244元 10 114年6月 43,017元 11 114年7月 31,028元 12 114年8月 32,818元 13 114年9月 40,221元 14 114年10月 31,147元 15 114年11月 28,590元 114年11月起任職於向前髮廊 16 114年12月 28,590元 17 115年1月 40,765元 18 115年2月 36,889元 19 115年3月 29,500元 合 計 732,638元 共24個月,平均每月薪資30,527元附表3: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編號 銀行 帳號 日期 餘額 卷頁 (本院卷) 1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5年8月19日 0 135至141頁 2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115年8月20日 6,096元 143至159頁 3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8月1日 15元 161至167頁 4 中華郵政梧棲郵局 00000000000000 115年8月10日 25,753元 169至171頁 5 00000000000000 115年6月21日 5,213元 245至249頁 合 計 37,077元附表4:保險列表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單價值準備金 卷頁 (本院卷) 1 南山人壽 Z000000000 0元 185至187頁 2 Z000000000 0元 3 新光人壽 0000000000 0元 189頁 4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0元 191頁 5 00000000000 0元 193頁 合 計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