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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沛容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115年1月未扣薪狀態之薪資單影本(應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並依序排列。 2 提出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3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等,如有,則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4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