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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家葦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欠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債權人清冊(因聲請人過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手寫之若干債權人姓名無法辨識,或有債權人地址未完整,或其債權數額不明之情形。因此,此次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請務必將各債權人分列,不得將數債權人填於同一欄,並請完整、清楚填載各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數額及其餘欄位,若仍填載不完整,或填載內容不清楚致本院無從辨識者,則視為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2 聲請人自聲請日(民國115年5月26日)前2年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3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4 聲請人名下如有車輛,請提供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5 聲請人自聲請日(115年5月26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6 聲請日(民國115年5月26日)前2年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7 聲請日(民國115年5月26日)前2年迄今之各項營業收入,並應說明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其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 8 聲請人自聲請日(民國115年5月26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 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若有應提出法院名稱、案號、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情形(扣薪起日、每月扣款數額、已扣款期數、目前已扣款金額總數、扣款後每月實質領受薪資數額) 10 聲請人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