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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芳妘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聲請日前2年(民國111年8月5日起)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相關證明(如: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並製作收入明細表到院 3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4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5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最新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最新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6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 聲請人目前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之車牌號碼,暨所餘價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