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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方金記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聲請人於114年1月至115年1月未扣薪狀態之薪資單影本(應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並依序排列。 2 提出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3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4 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目前之狀況為何?是否有進行拍賣程序? 5 請陳報以強制執行案件現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說明現執行狀況為何?並據此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