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聰郎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聰郎自民國115年8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協助家人周轉而積欠債務,現已退休,為解決債務問題,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
同年3月3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5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6號卷宗查明無誤。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尚無不合。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而聲請人陳稱其現在已退休無業,並提出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及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調解卷第31至35頁,清算卷第92頁),雖未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或補助,但每年得收取2萬元保險金,並提出聲請人設於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清算卷第83-85頁、第89頁),平均每月受領約1667元【計算式:2萬元12月=166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以每月1667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綜上,以聲請人每月所得1667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1萬8618元後已無剩餘,故難認聲請人得以其收入償還債務。
㈣又聲請人財產部分,查聲請人名下之存款餘額尚有109萬1642
元【計算式:101萬4834元+7萬6808元=109萬1642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為佐(清算卷第49-89頁);另其名下尚有土地5筆及房屋1筆,不動產現值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調解卷第29頁),約為123萬69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又聲請人名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共101萬0839元【計算式:13萬2246元+66萬7755元+21萬0838元=101萬0839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國泰人壽劉聰郎君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在卷可佐(清算卷第
95、99、103頁)。而聲請人雖有96年出廠之汽車1輛,然其已逾行政院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堪認幾無殘值。因此,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490萬44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聲請人存款餘額109萬1642元、不動產現值123萬6977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101萬0839元後,債務總額仍有156萬4980元,且前開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持續增加中。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收入、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情,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8萬9697元 4199元 調解卷第61頁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萬0542元 清算卷第101頁 小計 490萬0239元 4199元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現值 聲請人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5萬7507元 3分之1 25萬2502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8萬8485元 3分之1 69萬6162元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3萬8840元 3分之1 11萬2947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6萬7920元 3分之1 15萬5973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萬1656元 12分之1 1萬0971元 6 苗栗縣○○市○○路00號房屋 2萬5266元 3分之1 8422元 合計 123萬6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