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紘騰(原名陳銘哲、陳昱伸)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紘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又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