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家銘即劉子銘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劉家銘即劉子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