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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智隆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南孝鍾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代 理 人 周雅綺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智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嗣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免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免第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5消債聲免3卷第155頁),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