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劉能清代 理 人 馮彥錡律師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費新臺幣202,276元,並以新臺幣16,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367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移付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36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仍在執行中,然因其所執執行名義債權不成立且已罹於時效,聲請人業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提起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為免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經拍賣後難以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新臺幣(下同)14,373元之擔保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1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而設,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對相對人就系爭執行事

件以本案訴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蓋有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案訴訟卷第9頁),而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115年3月10日迄今尚在繫屬中仍未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衡以聲請人所提起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其敘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在案,自形式觀之並無不備之情形。且相對人業已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存款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亦已經系爭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部分存款(見系爭執行事件卷),聲請人尚難以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動支前開存款或處分不動產,則相對人之債權應有基本之保障,再審酌存款為金錢而易於處分、移轉、隱匿,一經相對人領取,恐難以回復,倘不予停止,亦有造成聲請人於債權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則系爭執行事件就聲請人之部分倘未暫予停止執行,非無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又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如暫予停止,其因此

所受損害,為執行程序停止期間,無法經由系爭執行事件即時受償金錢債權所生相當於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之要件。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中扣得之聲請人財產,乃聲請人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北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債權47,912元,則相對人因本件聲請而不能經由系爭執行事件所受利益之金額應為47,912元。然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515,203元,依該價額乃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程序第一、二、三審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以此推定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按時受償之期間,並依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計算相對人未能按時受償所受之損害,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受有之利息損失約為14,375元(計算式:47,912元×5%×6年=14,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參酌因移審、分案或訴訟停止等程序上延滯之時間因素,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16,000元,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聲請人尚未繳納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即本案訴訟之裁判費,故應先補繳該訴訟之裁判費202,276元,其訴方屬合法,始可進而供擔保請求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併予敘明。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