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張欽銘輔 佐 人 張詠竣
張芝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泰椲等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