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葉俊良相 對 人 陳進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7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目前進行至不動產查封鑑價執行中,然相對人所執執行名義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0號和解筆錄,聲請人已提起和解無效繼續審判,並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0時開庭,下次庭期為同年7月16日下午3時,倘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期間繼續進行,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於115年7月1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115年7月6日裁定在案,復於同年月17日就相同事件重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無必要,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