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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苗簡字第143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林峰宇

黃靖雅被 告 羅國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承保訴外人劉淑君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車體損失險。嗣劉淑君於民國112年9月24日將系爭小客車停放在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屋前,詎被告竟疏未注意,而不慎將腳踏車自其三樓住處掉落,並擊中系爭小客車,造成系爭小客車受有損壞,經送修後共計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48,448元(含工資費用51,070元、更換零件費用97,378元)。原告業已依約給付前開費用予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448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定;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行車執照、汽車理賠申請書、修繕單、車損照片及發票等件為憑(見院卷第19至51頁),並有卷附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職務報告可佐(見院卷第59頁),堪認其主張為真。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其因本次車禍所支付之修繕費用為148,448元,其中包含工資費用51,070元、更換零件費用97,378元,揆諸上開規定,其中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小客車出廠日為109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9月24日,已使用3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7,337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97,378÷(5+1)≒16,2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97,378-16,230) ×1/5×(3+1/12)≒50,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97,378-50,041=47,337】。依此,加計上開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51,070元後,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98,407元【計算式:47,337+51,070=98,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8,4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民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