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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181號原 告 范千睿被 告 徐增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