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苗簡字第10號原 告 湯世宇被 告 梁宗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2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梁宗勝於113年3月22日前某時起,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接受該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Telegram通訊軟體中暱稱「痨濕叮」之成員指示,嗣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圑不詳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李佳薇」聯繫湯世宇佯稱:可透過「華軔國際」APP操作股票以獲利等語,致湯世宇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頭份分行」前,交付新臺幣(下同)30萬5,000元予梁宗勝,梁宗勝再依「痨濕叮」指示,至超商影印上蓋印「華軔國際」之收款收據,並偽簽「陳啟宗」之名於收款收據上,另將上開偽造之「陳啟宗」工作證之特種文書、「收款收據」出示、交付予湯世宇,以此方式行使該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湯世宇。嗣梁宗勝取得上開款項後,將款項依「痨濕叮」指示放置交付在附近之娃娃機店機台上,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因上開事實,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8號判處:梁宗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3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訴字第598
號刑事案件查核屬實,且有上開刑事判決所載證據可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202號前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與其所屬詐欺成員共同三人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305,000元之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之全部損害金額305,000元,擔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疑。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