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109號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被 告 趙志龍
胡梅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趙志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6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並按年息3.6399%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3.970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部分按3.9708%計付之違約金。
前項給付如對被告趙志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胡梅桂清償。
訴訟費用由被告趙志龍負擔,如對被告趙志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胡梅桂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趙志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趙志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邀同被告胡梅桂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限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8年7月11日止,利息分別為年息1.915%機動計付,逾期還款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9月11日起即藉故不為繳息,依借據第5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被告趙志龍自應付清償責任。另被告胡梅桂為本件債務之一般保證人,應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於原告對被告趙志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並聲明:⑴被告趙志龍應給付原告310,063元,及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並按年息3.6399%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3.970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部分按3.9708%計付之違約金。⑵前項給付如對被告趙志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胡梅桂清償。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趙志龍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胡梅桂答辯略以:我是被被告趙志龍騙去當本件保證人的,他騙我說要以退休金還本件借款,我的積蓄也都被他騙去,我年紀大了,也付不出錢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農漁會轉存款適用一般牌告利率表、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又被告胡梅桂陳稱:對於被告趙志龍有積欠原告本件本息、違約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被告趙志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胡梅桂雖以其係遭被告趙志龍所騙,才會為本件借款之保證人等語置辯。惟被告胡梅桂於本院陳稱:我知道當保證人的責任,是我欠被告趙志龍人情,且他跟我請求好幾次,我才同意當他的保證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是被告胡梅桂既已知悉保證人之責任,且係因其欠被告趙志龍人情,並經被告趙志龍多次請求,始同意當本件被告趙志龍向原告借款之保證人。則被告胡梅桂擔任本件債務之保證人時,已經其同意,並知悉其責任,而未有受詐騙之情事,自仍應負保證人之責任,足徵被告胡梅桂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趙志龍為借款人,被告胡梅桂為保證人,再系爭借據第5條約定:㈠利率:本借款利息之利率應依農業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如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本借款之利率及調整方式如下:⒈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91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⒉前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公告其內容(變動時亦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網站(https://www.afna.gov.tw)公告其內容(變動時亦同)。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收。系爭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對貴單位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貴單位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主張全部到期,有系爭借據及約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
7、19、21頁)。經查:被告趙志龍尚積欠原告本金310,0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如前述。被告胡梅桂為被告趙志龍之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於原告對被告趙志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代負履行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上開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之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