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241號被 告 即承當訴訟人 郭鳳勤上列被告即承當訴訟人郭鳳勤(下稱被告)與原告彭誠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具狀承當訴訟(承當土地共有人孫春富之應有部分)。又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
被告聲請承當訴訟,惟未據繳納承當訴訟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