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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260號原 告 鄭旻婷訴訟代理人 葉淑芬被 告 徐文鴻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3,753元。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1,053,753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無需繳納裁判費,然擴張請求之金額650,000元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