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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481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本件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異橦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費用。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