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542號原 告 沈碧琴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被 告 黃健煌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10日9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仍有證據須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