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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542號原 告 沈碧琴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被 告 黃健煌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10日9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仍有證據須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