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550號原 告 永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湘涵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黃信豪律師被 告 梁政偉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雖於民國115年10月7日為言詞辯論而為終結。惟因原告當日提出之辯論意旨狀及當庭更正聲明第1項之金額,因其請求大貨車維修費用減縮新臺幣19元,致其維修零件及工資金額有異動,且聲明第1項金額加總後不相符合,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