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569號原 告 楊鏡陵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被 告 張玲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苗栗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對被告提起返還房屋及請求租金之訴。惟被告已對原告就系爭房屋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並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證查核無誤。致本件返還房屋事件,需以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