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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57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盛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蓋章或提出委任陳冠中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69條第1項本文、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僅有「代理人陳冠中」之印文,惟綜觀卷內並無陳冠中曾受原告委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是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