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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6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633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被 告 唐增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580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職權命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1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國道一號129公里800公尺處時,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撞擊由訴外人胡莫銀駕駛、被保險人樂活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有之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系爭車輛有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經維修後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16,865元(包括工資113,990元、零件295,775元、拖吊費7,100元),而原告業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系爭車輛修理費用,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取得代位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53至9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行為而受損,支出修理費用416,865元(包括工資113,990元、零件295,775元、拖吊費7,1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扣除折舊,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3年10月(未載日以15日計,見本院卷第19頁之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2月18日,已使用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68,490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準此,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389,580元(計算式:工資113,990元+零件268,490元+拖吊費7,100元=389,58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9,58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附表-----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295,775×0.369×(3/12)=27,285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5,775-27,285=268,490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