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748號原 告 黃佳慧被 告 温明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之主要法律關係事實為何,何時何地與何人約定修繕被告房屋、修繕內容、工程細項、歷程、進度、是否已完工)及對應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之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檢附供證明或釋明原因事實所用之證據資料、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並提出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5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向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惟起訴之原因事實(僅記載修繕被告房屋所生之費用,未詳載約定何時達成合意修繕、修繕之內容、進度、是否已完工等人事時地物詳細內容)及訴訟標的(請求之契約或法律依據)有欠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亦未提出繕本。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完整詳細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