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71號原 告 温少清上列原告人與被告辛兆堂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韓辛滿妹之配偶韓阿泉之繼承系統表(包括其後婚之配偶郭海妹),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江辛蘭妹之配偶江双輝之繼承系統表(包括其後收養之養子林廷滾),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韓阿泉、江双輝如有尚未起訴之繼承人,應予追加起訴,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定。
四、如有追加被告,應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