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司小調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鄭曈相 對 人 詹傑安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而相對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