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3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雲翔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向,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清理條例第15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時,其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彌陀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