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家繼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原 告 羅文光被 告 羅順生

羅天佑

羅政坤

羅景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被 告 羅少君

羅少廷

羅少妤

羅佳慧

羅順明

邱宇立

邱聿甄

邱月妤

羅美齡

羅乾智

羅順鴻

羅郁婷

羅郁雯

吳青峰

羅美如

曾文正

曾素梅

葉志鋒

葉柏辰

鄧曄

鄧敏

羅進財

何淑英

羅乾坤

羅秋雲

羅美枝

羅美貞

羅美淳

朱陳雪茶

陳惠貞

陳麗貞

陳瑞貞

陳梅貞

陳淑貞

羅竹英

歐芳毓

歐秀梅

歐秀蘭

歐秀鳳

羅文貞

羅文成

羅素琴

羅鳳琴

羅進清

羅文彬

羅琪鈞

羅芝畇

羅進浩

羅進華

羅日升

彭羅蓮嬌

沈文鐘

沈桂芳

沈桂琴

沈桂雲

羅燕嬌

羅巧慧

徐春梅

賴紀旻

賴篤勝

賴紀華

賴孟萍

彭貴君

彭俊龍

彭煥登

彭換松

彭煥淀

蘇建鴻

蘇運雙

蘇秋香

邱明蓉

邱慕蓉

蘇秀申

賴世格

賴世埜

賴金煌

賴玉珍

賴興貴

賴世忠

賴世坤

賴淑慧

陳志宏

陳人中

陳日中

呂愛玲

陳寶琴

陳雪琴

陳韻琴

賴竹英

張賴完妹

賴美英

黃清雙

林慧琴

黃桂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被 告 曾秋菊

徐雲恒

徐雲修

徐淑芬

徐千惠

徐淑春

徐瑞辰

徐勝榮

徐勝鳳

林家慧

劉素霞

徐鎧翎

徐敏淳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素霞被 告 徐凡

李炯源

劉彥安

劉彥祥

范錦烽

范金萍

范金順

徐美惠

徐銀英

吳瑞瑛(即被繼承人陳源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梓軒(即被繼承人陳源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軒(即被繼承人陳源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子涵(即被繼承人陳源鑫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羅阿皇所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欄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源鑫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5年3月5日死亡,吳瑞瑛、陳梓軒、陳品軒、陳子涵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渠等均未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原告於115年4月8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具狀聲請由吳瑞瑛、陳梓軒、陳品軒、陳子涵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本件審理期間因繼承人陳源鑫死亡,原告具狀追加請求被告吳瑞瑛、陳梓軒、陳品軒、陳子涵就被繼承人羅阿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與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基礎事實同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羅阿皇於民國53年2月14日死亡,遺有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訴外人韓順雄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韓順雄單獨所有,再由韓順雄以價金補償其他共有人,而被繼承人羅阿皇應有部分即持分1/3所受補償之金額共計2,946,729元(下稱系爭提存金),經韓順雄於114年9月22日提存至本院提存所,足見系爭提存金為被繼承人羅阿皇之遺產。又兩造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提存金為兩造所公同共有,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提存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賴世忠、賴世坤、賴淑慧、黃桂英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同意原告之主張。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賴世忠、賴世坤、賴淑慧、黃桂英以外之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定有明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規定甚明。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阿皇於53年2月14日死亡,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羅阿皇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應繼分明細表、本院114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調閱戶籍資料、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書可佐,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為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之被告賴世忠、賴世坤、賴淑慧、黃桂英所未爭執,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其餘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經其他共有人訴請分割後因補償所得系爭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全數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遺產即系爭提存金及所生利息之公同共有關係,由兩造各依應繼分向本院提存所領取系爭提存金及所生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欣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金新臺幣2,946,729元及其利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羅順生 1/90 2 羅天佑 1/630 3 羅政坤 1/630 4 羅景元 1/630 5 羅少君 1/630 6 羅少廷 1/630 7 羅少妤 1/630 8 羅佳慧 1/630 9 羅順明 1/90 10 邱宇立 1/270 11 邱聿甄 1/270 12 邱月妤 1/270 13 羅美齡 1/90 14 羅乾智 1/90 15 羅順鴻 1/90 16 羅郁婷 1/180 17 羅郁雯 1/180 18 吳青峰 1/90 19 羅美如 1/90 20 曾文正 1/72 21 曾素梅 1/72 22 葉志鋒 1/144 23 葉柏辰 1/144 24 鄧曄 1/144 25 鄧敏 1/144 26 羅進財 1/36 27 何淑英 1/216 28 羅乾坤 1/216 29 羅秋雲 1/216 30 羅美枝 1/216 31 羅美貞 1/216 32 羅美淳 1/216 33 羅文光 1/36 34 朱陳雪茶 1/252 35 陳惠貞 1/252 36 陳麗貞 1/252 37 陳瑞貞 1/252 38 陳梅貞 1/252 39 陳淑貞 1/252 40 羅竹英 1/36 41 歐芳毓 1/144 42 歐秀梅 1/144 43 歐秀蘭 1/144 44 歐秀鳳 1/144 45 羅文貞 1/240 46 羅文成 1/240 47 羅素琴 1/240 48 羅鳳琴 1/240 49 羅進清 1/60 50 羅文彬 1/180 51 羅琪鈞 1/180 52 羅芝畇 1/180 53 羅進浩 1/60 54 羅進華 1/60 55 羅日升 1/60 56 彭羅蓮嬌 1/60 57 沈文鐘 1/240 58 沈桂芳 1/240 59 沈桂琴 1/240 60 沈桂雲 1/240 61 羅燕嬌 1/60 62 羅巧慧 1/60 63 徐春梅 1/240 64 賴紀旻 1/240 65 賴篤勝 1/240 66 賴紀華 1/240 67 賴孟萍 1/240 68 彭貴君 1/384 69 彭俊龍 1/384 70 彭煥登 1/192 71 彭換松 1/192 72 彭煥淀 1/192 73 蘇建鴻 1/40 74 蘇運雙 1/40 75 蘇秋香 1/40 76 邱明蓉 1/80 77 邱慕蓉 1/80 78 蘇秀申 1/40 79 賴世格 1/54 80 賴世埜 1/162 81 賴金煌 1/162 82 賴玉珍 1/162 83 賴興貴 1/54 84 賴世忠 1/162 85 賴世坤 1/162 86 賴淑慧 1/162 87 陳志宏 1/270 88 陳人中 1/810 89 陳日中 1/810 90 呂愛玲 1/810 91 陳寶琴 1/270 92 陳雪琴 1/270 93 陳韻琴 1/270 94 賴竹英 1/54 95 張賴完妹 1/54 96 賴美英 1/54 97 黃清雙 1/162 98 林慧琴 1/162 99 黃桂英 1/162 100 曾秋菊 1/360 101 徐雲恒 1/360 102 徐雲修 1/360 103 徐淑芬 1/360 104 徐千惠 1/360 105 徐淑春 1/360 106 徐瑞辰 1/60 107 徐勝榮 1/60 108 徐勝鳳 1/60 109 林家慧 1/60 110 劉素霞 1/240 111 徐鎧翎 1/240 112 徐敏淳 1/240 113 徐凡 1/240 114 李炯源 1/180 115 劉彥安 1/180 116 劉彥祥 1/180 117 范錦烽 1/180 118 范金萍 1/180 119 范金順 1/180 120 徐美惠 1/60 121 徐銀英 1/60 122 吳瑞瑛 1/1008 123 陳梓軒 1/1008 124 陳品軒 1/1008 125 陳子涵 1/1008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