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原 告 蔣冰清被 告 黃月英
蔣佳寰
黃成樂
黃素珠
劉俐君
劉俐廷
劉易昌
劉俐霞
周徐秀琴
徐月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黃章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法院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而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故當事人關於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均屬補充或更正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變價分割,嗣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法為原物分割(見本院卷第285頁),就分割方法之變更部分,非屬訴之變更,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二、被告蔣佳寰、黃成樂、黃素珠、劉俐君、劉俐廷、劉易昌、劉俐霞、周徐秀琴、徐月春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章奎於83年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㈠被告黃月英、劉俐君、劉俐廷、周徐秀琴:希望保持分別共
有。(見本院卷第279至280頁)㈡被告蔣佳寰、黃成樂、黃素珠、劉易昌、劉俐霞、徐月春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98年1 月23日新修正民法第824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新修正民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依前揭規定,系爭遺產於分割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系爭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無不合。復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以,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㈡本院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
濟效用、使用情形後,各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較為公平、適當,由兩造分別取得應有部分後,再行協商分割方案或較為經濟之利用或變賣,亦屬可採;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遺產均為動產,性質可分,原物分配並無困難,為求公平,均依應繼分之比例,分配予兩造,爰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關於訴訟費用原告聲明主張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擔,本院參酌兩造分得之金額及雙方資力,認以兩造應繼分比例負擔,應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旻言附表一:
編號 類型 明細 權利範圍或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取得,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全 3 存款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 37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4 存款 渣打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0 1,541元及其孳息 5 存款 南庄鄉農會南富分部00000000000000 543元及其孳息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黃月英 1/6 蔣佳寰 1/12 蔣冰清 1/12 黃成樂 1/6 黃素珠 1/6 劉俐君 1/24 劉俐廷 1/24 劉易昌 1/24 劉俐霞 1/24 周徐秀琴 1/12 徐月春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