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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小字第14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被 告 溫斈鳳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