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小字第171號原 告 楊文惠被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