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180號原 告 薇多利亞5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偉航訴訟代理人 薛歆霈被 告 周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8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為苗栗縣○○市○○街00○0號2樓所有人(即維多利亞5社區),未繳納民國114年4月起至6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4,656元。
另依維多利亞5社區113年4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決議:「公共空間存放有限,應尊重他人使用、逃生通道順暢之權利,勿佔用多天不取回包裹物品,且不可將包裹領取後重新登記或轉寄寄放他戶,如有不便之處,請務必先行向管理中心人員告知,一般物流包裹請於七天內完成領取程序,逾期上述之規定將收取保管費30元/天寄算,並納入管理費繳納」,被告未繳納114年4月至6月管理費14,656元、於114年2月至3月已逾期未領取包裹之罰鍰3,630元(計算式:900+810+690+330+210+150+150+120+90+90+90)等情,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主任委員核備函、11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住戶規約、催繳存證信函、包裹未依規定領取罰鍰計算明細、第九屆第二次管委會會議記錄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