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1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被 告 閔語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8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19時32分許,駕駛ARL-3228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環市延平路口,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行車狀況,致撞擊原告承保之林家蓉所有,借予其配偶即訴外人蔡雨利所駕駛之BHW-0602號自用小客車,造成上開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75,933元,請求零件折舊後之金額(計算詳如附表)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送肇事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現場圖影本、理算書、發票、估價單、車損照及行駕照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一)工資:29,295元
(二)零件:46,638元;折舊後零件:4,893元出廠日期:107年12月(卷67頁)肇事日期:112年10月15日(卷75頁)使用年限未超過5年,故以千分之369計算,計算式如下:
第1年折舊值 46,638×0.369=17,209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638-17,209=29,429第2年折舊值 29,429×0.369=10,859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429-10,859=18,570第3年折舊值 18,570×0.369=6,852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570-6,852=11,718第4年折舊值 11,718×0.369=4,324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718-4,324=7,394第5年折舊值 7,394×0.369×(11/12)=2,501第5年折舊後價值 7,394-2,501=4,893
(三)折舊後可請求之總金額:34,188元(計算式:工資29,295元+折舊後零件4,893元=34,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