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212號原 告 黃大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被 告 TOLEDO ERIN YUMU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04元,及其中新臺幣26,640元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