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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苗小字第229號原 告 梁逸筑被 告 撼動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書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