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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346號原 告 高偉杰被 告 胡為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4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萬鴻章」之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8時21分許,向原告佯稱可出售遊戲方向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8時許,轉帳5,8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款項隨即遭被告轉出,製造金流斷點,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失等情,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有罪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