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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3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被 告 甘文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15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