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31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被 告 張雨昕即張德淦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謝冬玲即張德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627元,及其中29,159元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