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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335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被 告 邱瑩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52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