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404號原 告 薛培妏被 告 黃琳傑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苗簡字第1275號),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黃琳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二手冷氣、電視、冰箱、洗衣機、交流/買賣、回收家電,回收冷氣,回收冰箱,回收洗衣機」社團,發現薛培妏所張貼之留言,黃琳傑隨即於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53分,以「黃翔」之暱稱經由臉書MESSENGER通訊功能聯繫薛培妏並提供通訊軟體LINE聯絡方式,向其詐稱可以協助安裝冷氣,需要先支付訂金云云,致薛培妏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由黃琳傑安裝冷氣,約定總施工價金新臺幣(下同)11萬7,000元,應於114年5月29日完成施工,薛培妏並匯款至黃琳傑所指定之帳戶,做為工程之訂金。詎黃琳傑取得匯款後,隨即領出花用殆盡,以此方式詐得8萬元,期間僅完成2個插座施工。嗣黃琳傑未能於雙方指定之日期完工又避不見面,薛培妏至此始知受騙。被告因上開事實,經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75號判處黃琳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原告因此被詐騙8萬元安裝冷氣費,被告已返還31,000元,尚餘49,000元未返還等情,有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75號刑事簡易判決、Facebook、Line通訊軟體截圖畫面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