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518號原 告 柯琮斌被 告 王伯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幫原告購買便宜的新手機,原告因而應允分別於110年11月13日19時43分、同年月16日10時50分、19日21時35分、21日13時31分、23日14時4分許,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4,500元、13,5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元,合計39,500元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銀、戶名蔡科鋅、帳號000-0000000000000),但被告收到款項後屢次推託,遲未交付手機。經前公司主管協調被告返還價金25,000元,並簽立契結書願還15,000元,然被告仍未還款,故依切結書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賠償15,000元等情,有切結書、Line對話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