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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534號原 告 邱孟鋒被 告 正煌沙發即林文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9月間委託被告經營之沙發行翻修沙發,並約定使用「高品質貓抓皮」,價金新臺幣(下同)48,000元,惟被告所交付沙發,使用不到一個月,即出現大面積脫皮,故請求被告返還48,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否認原告所主張,並未保證貓抓不破,有跟原告表示使用超耐磨之材質,但原告沒有說明家裡有3、4隻貓,貓抓皮是商業代名詞,材質一樣會破損,從來沒說貓抓不破,原告可能有所誤解,並提出貨證明及檢驗報告,不是用不良材質。且被告看了沙發後認為是貓抓的才脫落,不是自動脫落,如換皮質,還是貓抓了會破,才建議換成貓抓布,因為布經貓抓了不會看到洞,且由原告負擔布的錢,其餘工資、車費、運輸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但原告不肯等情。並為答辯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⒈有關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時間委託被告使用「高品質貓抓

皮」翻修沙發,價金為48,000元,然使用不到一個月即大面積脫皮等情,有其提出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沙發破損脫落照片、GOOGLE地圖截圖畫面、Line通訊軟體截圖畫面等為證,被告固不否認沙發有脫落之情,但否認係因其翻修材質所造成,而係原告飼養的貓抓破等情。

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約定訂製翻修沙發之材質為貓抓不破云

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沒有說明家裡有3、4隻貓,貓抓皮是商業代名詞,材質一樣會破損,從來沒說貓抓不破,並提出沙發材質之出貨證明及檢驗報告,不是用不良材質等情,經查:

㈠按事實真偽之判斷,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事實審法

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以為確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並不否認被告所翻修之沙發係因家裡飼養貓咪所抓破,僅主張其向被告訂購貓抓不破「高品質貓抓皮」之翻修沙發材質,參照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然依原告當庭自認其訂製翻修沙發時並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為「高品質貓抓皮」,是依原告之自認,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向被告所訂翻修沙發為貓抓不破之「高品質貓抓皮」材質。

㈡反觀,被告則提出沙發材質之出貨證明及檢驗合格證明

書,證明其提供翻修沙發所使用之材料為合格之高耐磨材質,並非不良材質。堪認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翻修沙發之材質為貓抓不破之「高品質貓抓皮」,為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舉證不足以證明其所訂製是貓抓不破之「高品質貓抓皮」翻修材質,是其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48,00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