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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小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53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邱孟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煌沙發即林文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10-20